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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 30

連租約「交吉賣」 潛在的風險

更新日期:6月 19

連租約「交吉賣」 潛在的風險

所謂「連租約,交吉賣」是指物業目前正處於租約期內,而業主與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,可以行使退租權,在成交前以1個月或2個月時間通知租客,提早終止租約,以「交吉形式」出售物業。

 

對賣方而言,好處是可以以較高價格出售物業,因為「交吉形式」出售,令買方可以不受金管局的措施限制,買家可以獲得多於5成的按揭,亦可減低首期開支。

 

不過,這種方式存在不少風險。假如租客在業主行使退租權時不配合遷出,業主可能無法按時交吉,導致無法履行與買家的合約,可能被追討賠償,分分鐘得不償失!

 

為避免這種情況, 可考慮以下處理方法:

 

【一】不要答應買家以「交吉形式」出售,改為「連租約形式」,讓買家於買賣成交後自行處理租約事宜。

 

【二】以「交吉形式」出售,在臨時合約中申報物業現有租約及已發出退租通知,讓買家承擔未能收樓的風險。

 

無論採取何種方式,物業買賣涉及大額資金,業主應小心谨慎,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,以避免在交易過程中出現問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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