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經濟市道出現波動便會引致不少租客遲交租,甚至欠租的情況。雖然法律程序需時而且繁瑣,但如果租客一直拖欠租金、又不打算交回物業單位,似乎無可奈何也只能透過法律程序處理。那麼要收回出租物業,到底哪些情況才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?
以下有三個情況,業主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出租物業!
【拖欠租金】
第一是租客欠租的時間超過限期,租約條款上如果已經明確列出交租期間,則可以在租客欠租起第一天向法庭申請。而在沒有明確指定交租限期下,根據《業主與租客(綜合)條例》(第7章)第117及126條,法律隱含一項權利,若租客在到期日15天內未繳交租金,業主可沒收/終止租賃。
【租約期滿】
第二是租約期滿,即簡單理解為租約完結後租客拒絕遷出,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。
【違反租約條款】
第三是租客違反租約條款,申請收回物業的成立條件需要業主能夠提供實際舉證外,更要事先通過書面通知租客,並給予足夠時間對方修正問題,法院才會接納其申請。譬如租客擅自改動間隔、破壞單位、違反大廈公契等事項,但由於此部份實際操作,以及成立條件過於複雜,建議業主交由專業人士處理。
如果大家對租約條款上有任何疑問,可以致電熱線(852) 21396698。
Chill住收租,煩惱Say No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