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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原租務】為何租樓需要簽臨約


當租客與業主達成協議的時候,地產代理都會要求雙方簽署一份臨時租約,到正式物業交收的時候,再簽署正式租約。

一般物業租賃的流程,當租客與業主達成協議的時候,地產代理都會要求雙方簽署一份臨時租約,到正式物業交收的時候,再簽署正式租約。或許你會有疑問,既然都會簽正式租約,何必又簽一份臨時租約,不如直接簽正式租約更有效率。其實如果業主與租客雙方確實同意的話,法例上沒有規定需要簽臨約,不過臨時租約也具有一定的作用。


首先在一份臨時租約上,除了訂明租金、租期、免租期、佣金等,還包括了一項違約條款,保障雙方在簽署正式租約前,可以彈性處理合約取消的安排。始終租客或業主在洽談租約時,至交收物業期間可能有一段時間,雙方期間如果計劃有變,可以根據違約條款作出賠償及解除租約,否則簽了正式租約後想取消租約則比較困難。


另外租客在睇樓的時候,物業的狀況未必理想,這個時候可以先與業主協商,在物業交收前要求業主作一些維修、清潔、或增加一些家俬電器。雙方可以把這些要求一併放在臨時租約內,訂明在交樓前滿足租客的要求。


有些情況下,業主與租客雙方在正式交收物業前,或許未能就正式租約上的某些條款達成共識,甚至需要律師意見作修改。這個時候,臨時租約亦可發揮一定作用,雙方可在正式合約達成協議前,依據臨時租約的條款執行租賃關係。


臨時合約也是一份雙方同意的租約,雖然條款比較簡單,目的為給予雙方一些彈性處理及安排租賃事項,雙方可按需要在臨約加上合適條款保障權益。


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租務管理部高級經理 潘志業先生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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