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約通常包含一項條款,明確指出如果租客未能按時支付租金,業主有權終止租賃關係並收回物業。即使租約中未明示此類沒收租賃條款,根據《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》,住宅租約亦隱含租客必須在到期日支付租金的承諾。如果租客未能在到期日後的15天內支付租金,業主則可行使沒收租賃權利。
一些業主可能會詢問,若以租客欠租為由申請收樓,是否能同時確保追回租客的欠款。事實上,申請收樓並不保證能夠追回欠租。在程序上,業主在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物業的同時,可以申請扣押財產令狀,以扣押租客在單位內與欠款相當的私人物品作為抵債。
此外,業主還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追討欠租。例如,業主可委託律師向法庭申請凍結租客的銀行賬戶,並將所欠款項轉給業主。或者,業主可向法庭申請對租客頒發破產令,然而此方法的費用及支出通常較前者高,且不一定能夠確保追回所有欠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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